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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112年度犬貓狂犬病預防注射工作。

刊登日期:2023/1/13
發文日期:2023/1/9
發文字號:府動防五字第1129900001號
主旨:公告112年度犬貓狂犬病預防注射工作。
依據:「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」第13條規定辦理。
公告事項公告: 「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」第13條規定辦理。一、實施期間: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31日為止。
二、實施目的:為有效控制及預防狂犬病發生,避免人畜共通傳染病(狂犬病)之散播,確保公共衛生安全,維護縣民與動物生命安全並提升生活品質。
三、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:本縣轄區內所有出生滿3個月齡以上及距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所載免疫期限屆滿前10日以內之犬、貓,及人工飼養之白鼻心、浣熊、雪貂等陸生食肉目動物(鰭腳亞目除外)。
四、實施辦法:
(一) 定點(巡迴)注射:每年由各鄉鎮市公所協同本縣動植物防疫所依實際情形,排定日期、時間、地點,通知轄區犬貓之飼主、所有人或管理人,辦理定點或巡迴預防注射相關工作。
(二) 定期注射:犬、貓,及人工飼養之白鼻心、浣熊、雪貂等陸生食肉目動物之飼主、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攜帶上開動物至本縣獸醫診療機構接受預防注射。
五、實施內容:
(一) 犬、貓,及人工飼養之白鼻心、浣熊、雪貂等陸生食肉目動物之飼主、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,將出生滿3個月或經注射免疫滿1年且健康之上開動物進行狂犬病疫苗施打或補強注射。
(二) 經施打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之動物,由雲林縣政府發給之「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」及「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」,動物之飼主、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將所領之證明牌,繫於動物頸項,以資識別;證明書應妥為保存,以便查核。
(三) 經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之動物,每年應再接受狂犬病疫苗補強注射1次。
(四) 由外國輸入之犬、貓,及人工飼養之白鼻心、浣熊、雪貂等陸生食肉目動物不論是否經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,一律應再接受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。
六、收費標準:本縣各獸醫診療機構得依照本縣獸醫師公會訂定之收費標準收取。
七、證明牌樣式:本縣112年度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樣式為圓形紅色銘版,正面印有「112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」,背面印有「雲林縣政府」、「112P」及流水號6碼及電話(如附圖)。
八、前述公告事項,本府得隨時指派動物防疫人員至指定地點或機動性查核與輔導,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其指示控制動物之行動及提供必要之協助,並不得規避、拒絕或妨礙,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。
附件: